濟寧公務員考試
2017年濟寧公務員考試體檢考察通知
http://www5566.cn 2017-07-12 來源: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濟寧市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考察有關問題通知
根據(jù)《2017年濟寧市各級機關及直屬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和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現(xiàn)就體檢考察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體檢考察總體安排
體檢和考察由招錄機關負責。體檢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考察工作原則上在7月31日前完成。
確定為體檢考察人選的考生須按體檢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集合,按照體檢須知及相關規(guī)定要求參加體檢。體檢通知書領取時間由招錄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通知。體檢通知書領取地點:報考縣市區(qū)直機關、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考生到所報考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領取體檢通知書;報考高新區(qū)街道機關的考生到濟寧高新區(qū)組織人事部門領取體檢通知書;報考公安系統(tǒng)、檢察院系統(tǒng)、法院系統(tǒng)和濟寧監(jiān)獄、濟寧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考生分別到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領取體檢通知書;報考其他市直部門的考生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領取體檢通知書。其中,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和監(jiān)獄、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按規(guī)定進行體能測評后再進行體檢考察。
有關考生應當保持聯(lián)系方式暢通,以免給個人造成損失。體檢費用由考生承擔。除特殊情況經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外,體檢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二、體檢標準與要求
體檢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6〕14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原省衛(wèi)生廳、省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fā)〔2013〕26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招錄機關將給予其不予錄用或者取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招錄機關將給予其不予錄用或者取消錄用的處理,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公安機關、監(jiān)獄、戒毒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檢驗檢疫、安監(jiān)等部門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該特殊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zhí)行。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fā)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當場復檢。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盡快安排考生復檢。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豆珓諉T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三、考察相關要求
考察按照德才兼?zhèn)洹⒁缘聻橄鹊挠萌藰藴?,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綜合擇優(yōu)的導向,根據(jù)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學習工作和報考期間的表現(xiàn)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與真實經歷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資格復審,對考察對象的檔案按照我省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格審核、調查、處理。考察結果作為確定錄用人員的依據(jù)之一。
因涉嫌違法違紀等正在接受調查,或者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將暫緩做出考察結論。自招錄機關決定暫緩做出考察結論之日起90日,上述調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的,將終止錄用程序。必要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論。
中共濟寧市委組織部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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