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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合同法總則筆記(3)
http://www.www5566.cn       2010-08-26      來源:
【字體: 】              

  41、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愿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衣求撤銷的合同。


  42、合同撤銷的原因: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2、乘人之危訂立合同。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合同。


  43、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由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見代理就是事實上沒有代理權但卻發(fā)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逗贤ā返?9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就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見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無權代理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表見代理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2、表見代理的客觀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3、合同的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無代理權。4、表見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表見代理合同的產生與被代理人的過錯有關。


  44、合同履行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1)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3)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4)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5)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6)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該原則是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在合同履行階段的具體體現。合同法第60條第2款對其做了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協作履行包括以下內容:(1)、及時通知義務。(2)、相互協助義務。(3)保密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原則:(1)選擇最經濟合理的履行方式。(2)合同履行期的選擇體現經濟合理原則。(3)當事人變更合同應當體現經濟合理原則。(4)變更合同體現經濟合理原則。(5)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45、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發(fā)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須雙方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價債務。確定是否形成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關系,應基于以下事實:(1)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2)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3)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性。2、須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正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46、先履行抗菌素辯權的適用條件: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7、不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不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到為對價給付。2、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guī)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3、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現喪失或有可難喪失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4、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


  48、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促使自已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4、債務人已經既然如此于履行遲延。5、債權人有促使債權之必要。代位權的行使:1、代位權行使的方式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2、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俠權必須經人民法院裁決。3、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9、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征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撤銷權的成立要件:1、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2)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并繼續(xù)存在。(3)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1)債務人之惡意。(2)受益人之惡意。撤銷權的效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即歸于消滅,視為自始無效。2、對于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了對價的,可同時請求債務人返還對價。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財產或利益,但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自己優(yōu)先受償。其有義務將收到的財產或利益返還給全力債務人,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何。


  50、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變更的法律特征:1、合同變更是針對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對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無效合同,談不上合同變更問題。2、合同的變更,僅僅涉及內容的局部變更。3、合同變更以后,自然要產生新的債權債務內容,所艱注涉及到了新的債權債務的履行總是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與合同的訂立一樣,是雙方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了新的協議;但是在基于法律的真規(guī)定變更合同,或者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單方變更合同,亦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51、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1、合同變更以后,被變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普更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后,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2、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問題。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xù)有效。3、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菌素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丐疵仍繼續(xù)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何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4、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52、合同權利的讓與:即合同權利的移轉,也就是合同權利主體的變列,作為債的轉移中的一處主要類型,它是指基于法律待業(yè)而發(fā)生的合同權利的移轉,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合同權利的移轉。合同權利讓與的構成要件:1、須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2、出讓人須有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3、讓與合同權利須個有可讓與性。4、債權人須通知債務人。


  53、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1、依合同權利性質不得讓與的債權。2、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當然不能轉讓。


  54、合同義務轉讓的必備要件:1、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2、須所移轉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3、須有以合同義務的轉讓為內容的有效全同。


  55、法定解除權的條件及方式: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菌素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對失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不享有解除權,依法解除合同。2、拒絕履行。它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履行期限屆滿的履行拒絕,此時根據債權人的選擇,債務人須負強制履行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另一種為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履行拒絕,即同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屆滿以前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此時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須坐等履行期限的屆滿,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費。3、履行遲延。因履行遲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無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履行遲延中,對于遲延履行的當事人應規(guī)定適當的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在此期限內仍不履行時,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有期限利益的履行遲延中,依法人伯當事人的意思或合同的性質,履行遲延使合同不能達到目的,當事人若不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直接解除合同。4、不完全履行。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實施補足或改正行為,使履行達到了合同要求的,應視為已完全履行合同,雖然經過補足或改正,但已超過履行期限的,應付履行遲延的責任,已超過履行期,且補正不可能的,應付不履行責任。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56、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這種方式即為提存。提存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債務人無法確定債權人的情形。(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與提存機關的關系。提存人與提存機關的關系可適用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2、提存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提存人為得為清償之人,債權人為得為受領清償人,兩者之間屬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3、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10債權人可隨時請求提存機關提存物并承擔相關費用。(2)提存機關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提存物。在保管期間,上于可歸責于提存機關的原因導致物的滅失的,由提存機關負擔;由于不可歸責于提存機關的原因,則由債權人負責。(3)從提存之日起超過20年無人受領的物視為無主物,扣除必須提存費用后上繳國庫。(4)對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領人到期不受領或超過保管期的提存物提存機關有權拍賣,變賣,保存價款并扣除必要費用。


  57、抵消的要件: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和互享債權。2、主動債權須已到清償期。3、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4、債務根據其性質和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抵消。


  58、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59、我國〈合同法〉的歸責原則:我國新的〈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此條規(guī)定指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只是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就須承擔違約責任,并無規(guī)定當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合同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我國的〈匐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的歸責原則就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另外在一引起分合同中規(guī)完了過錯責任原則,例如第180條規(guī)定供電人未按照法定和約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規(guī)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還須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若干過錯責任違約情況。


  60、違約責任的構成:1、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須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2、違約行為。還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違反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3、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構成繼續(xù)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并不需要主觀上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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