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寶教育旗下公務員考試網(wǎng)站
網(wǎng)站地圖     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當前位置:主頁  >> 常識判斷  >> 法律   
法律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第十八章民事責任
http://www.www5566.cn       2011-08-18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wǎng)
【字體: 】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qū)嵤┝嗣袷逻`法行為,根據(jù)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xiàn)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1. 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只有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指在某些領域或行業(yè)內(nèi),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不再強調(diào)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而僅以損害后果是由行為人造成的作為確定民事責任歸屬的法律原則。二者的區(qū)別是:

  1) 產(chǎn)生的背景不同。

  2) 原則的內(nèi)容不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2. 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wèi)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wèi)措施;緊急避險是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xiàn)實和緊急損害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 危害的來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

  2) 實施的對象不同。針對不法侵害人/針對其他人的財產(chǎn)

  3) 對損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況下可以對于所避免的損失/必須小于其所避免的損失。

  4) 行為的限制不同。處于必要/迫不得已

  5) 主題的限制不同。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不使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富有特定責任的人。

  3.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對在沒有過錯的心理狀態(tài)下造成的他人財產(chǎn)和人身權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 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 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chǎn)、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范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而一般侵權行為的范圍則沒有該限制。

  4. 拒不履行與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毀約,它是指合同的義務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這種不履行是一種典型的違約行為。不能履行,也稱給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義務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據(jù)時間的標準,分為自始不能和后發(fā)不能。二者的區(qū)別是:

  1) 違約方的主觀狀態(tài)不同。

  2) 法律后果不同。

  3) 違約原因不同。



互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