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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政法干警考試《專業(yè)綜合I》刑法:第二十二章
http://www5566.cn       2011-09-08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二十二章 瀆職罪

  第一節(jié) 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一)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行使職權,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職權行使程序,以不正當目的或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濫用職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超越職權,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擅自決定或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

  二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處理公務,隨心所欲,胡作非為。本罪屬于結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

  (1)導致1人以上死亡;

  (2)導致2人以上重傷或輕傷5人以上;

  (3)導致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4)人身傷亡、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標準,但使工作、生產受到重大損害的,使國家機關活動處于嚴重混亂狀態(tài)的,在國內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3、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多數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過失。

  二、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一)概念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

  2、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規(guī)定,馬虎萋?、粗心大意虼耍?婧鮒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鮒笆匭形?揮兄率構?膊撇?⒐?液腿嗣窶?嬖饈苤卮笏鸕氖Ш蠊??叢斐桑比慫勞觶?橙酥厴恕ⅲ保叭飼嶸嘶蛑苯泳?盟鶚В常巴蛟?⒓浣泳?盟鶚В保埃巴蛟?隕喜毆鉤煞缸錚?⑶移渫婧鮒笆匭形?肷鮮齪蠊?姆⑸?兇乓蜆??怠?

  3、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一)概念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雍蛧业谋C苤贫?。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泄密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國家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是指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指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本罪的對象應當包括上述三種秘密,而不應僅指絕密而言。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3、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有接觸國家秘密的可能,因而存在著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因此,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也按本罪處理。

  4、主觀方面為故意。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第406條)

  (一)概念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機關正常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經濟利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30萬元以上重大損失的行為。首先,本罪必須發(fā)生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其次,因嚴重不負責與被詐騙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再次,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間接故意和過失。

  (三)認定

  本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1)本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如上所述,而后者侵害的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管理秩序及其經濟利益。

  五、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一)概念

  非法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土地使用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有資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20畝以上,且價格低于規(guī)定價格的60%,或者使用國有土地資產流失20萬元以上的。

  3、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六、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秘密法的規(guī)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秘密法的規(guī)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也以本罪定罪處罰;主觀方面是過失。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qū)分本罪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區(qū)別就在于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罪的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八、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務員、學生的招收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第二節(jié) 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一、徇私枉法罪(第399條第1款)

  (一)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

  2、客觀方面表現為上述主體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為謀取取個人利益而枉法,主要是為貪圖錢財,徇情枉法或者出于照顧私人關系或感情、袒護親友或者泄憤報復而枉法。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為。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從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場所的監(jiān)管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2、客觀上表現為上述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本罪行為可以是作為,如偽造公文、篡改刑期而將罪犯放走;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明知是罪犯脫逃而故意不追捕、不阻攔。釋放的地點可以在關押場所,也可以在押解途中,也可以獄外作業(yè)場所。

  3、犯罪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實踐中主要是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如因間接故意或過失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的,應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論處。

  (三)認定

  1、本罪與脫逃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非司法工作人員幫助在押人員脫逃的,應以脫逃罪的共同犯罪處理;司法工作人員雖幫助在押人員脫逃,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也應以脫逃罪的共犯論處;但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放在押人員的,刑法對此作了獨立規(guī)定,應按照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理。

  2、本罪與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行為對象上存在相同之外,但本罪出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出于間接故意或過失;本罪的構成不以被私放的人員實際脫逃成功為要件。也不以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為要件。而后者之構成必須在押人員已經脫逃成功,且造成嚴重后果。

  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第401條)

  (一)概念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法律秩序,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是指不依據已有的證據查清、認定案件的事實或者不依據已查清的案件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作出顛倒、歪曲事實的認定和顛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決、裁定;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實或應當適用的法律,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決。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qū)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二者均有徇私的動機和枉法裁判的行為,具有相似之處,主要區(qū)別在于:(1)行為發(fā)生的場合不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發(fā)生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而徇私枉法罪則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

  (2)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情節(jié)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徇私枉法罪則沒有這樣的條件要求。

  2、區(qū)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負有審判職責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過程中采取了毀滅、偽造證據的手段,應視為牽連犯,應當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定罪處罰。

  3、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又收受賄賂,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賄罪的,屬于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賂,構成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于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六、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第三節(jié) 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一)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行政機關的正?;顒印?/p>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情節(jié)嚴重,如多次不移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重大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的;因不移交產生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等等。

  3、犯罪的主體是行政執(zhí)法人員,即指依法具有執(zhí)行行政法規(guī)職權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受其委派或委托執(zhí)行行政法規(guī)工作的人員,也應視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一)概念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有關機關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上述主體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通風報信的對象可以是被查禁者本人,也可以是被查禁者的親友等。本罪所幫助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分子。

  3、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認定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1)本罪主體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者為一般主體犯罪。

  (2)本罪所侵害的是國家有關機關查禁犯罪的正?;顒樱瑫r也違背了上述主體所負有的查禁職責;而后者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司法活動。

  (3)本罪行為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而后者表現為為犯罪分子提供了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

  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四、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被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專指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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