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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山東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每日練習(五十九)
http://www5566.cn       2014-05-29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1.方某向孫某借款1萬元,孫某要求其提供擔保,方某說:“我有一部手提電腦被劉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質押吧,但租金不作質押。”孫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孫某實際占有電腦時質押合同才生效


  B.如劉某書面同意,則質押合同生效


  C.如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則質押合同生效


  D.如質押合同生效,則孫某有權收取電腦租金


  2.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6月10日,甲又以該房屋為債權人丙設定抵押,但一直拒絕辦理抵押登記。9月10日,甲擅自將該房屋轉讓給丁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乙可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B.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與丁之間轉讓房屋的合同無效


  D.丙可以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


  3.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4.甲忘帶家門鑰匙,鄰居乙建議甲從自家陽臺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繩索以備不測,丙、丁在場協助固定繩索。甲在攀越時繩索斷裂,從三樓墜地致重傷。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甲訴至法院。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B.損害后果應由甲自行承擔


  C.應由乙承擔主要責任,丙、丁承擔補充責任


  D.應由乙、丙、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yī)療費200元,衣物損失1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陳某應償付劉某100元


  B.陳某應償付劉某200元


  C.陳某應償付劉某300元


  D.陳某無須補償劉某

 

 

 

 

 

    山東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5566.cn/)答案與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及解析:C 《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同時《擔保法解釋》第88條規(guī)定,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所以,當占有人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時,質押合同生效,所以應選C。至于D項,如果質押合同生效,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質押的效力不及于租金,所以D項是錯誤的。

 

  2.答案及解析:B 《擔保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本題中甲、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因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故沒有生效。丙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故B項是錯誤的,D項是正確的。對于A、C兩項,《擔保法》第49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稉7ń忉尅返?7條規(guī)定,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眨沟盅簷嘞麥?。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故A項、C項正確。

 

  3.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后,可向丙要求賠償,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4.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題中,乙、丙、丁對于甲的損害都沒有過錯,而甲是聽從乙的建議行動,并且所用的繩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5.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認識能力即可。因此題中劉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受益人陳某償付其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睹裢ㄒ庖姟返?32條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劉某因救火燒傷手部花去的醫(yī)療費200元和衣物損失100元都屬于必要費用,陳某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償付,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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