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測的常識判斷部分,法律知識考察頻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積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點也很重要,山東公務員考試網(wǎng)(www5566.cn)總結了行政法的十個重要考點,供考生們學習。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根據(jù)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jù)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二、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
2.內(nèi)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適用性和效力作用對象的范圍為標準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的約束程度為標準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
三、行政許可的種類
行政許可的種類包括:特許;一般許可;認可;核準;登記。
四、行政許可的聽證
(一)聽證事項
1.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聽證的事項?!缎姓S可法》第46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2.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缎姓S可法》第47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èi)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nèi)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聽證程序
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48條規(guī)定,聽證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聽證日期。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的方式。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申辯、質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原則。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1.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類型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分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學理分類
根據(jù)行政處罰的內(nèi)容不同,可以分為聲譽罰、財產(chǎn)罰、行為罰、人身罰。警告屬于聲譽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財產(chǎn)罰;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屬于行為能力罰;行政拘留屬于人身罰。
六、行政處罰的適用
裁量情節(jié),是指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給予、給予輕或者重以及免除處罰所依據(jù)的各種情況。
1.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有:不滿14周歲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有: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等。
七、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有以下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這里所說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指公務員法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xiāng)政府和城鎮(zhèn)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diào)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diào)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diào)解等。
八、行政復議機關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復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對上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國家行為,比如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內(nèi)部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最終裁決,比如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刑事司法行為,比如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調(diào)解行為與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十、行政訴訟被告
經(jīng)復議的案件被告的確認
經(jīng)復議而起訴的案件,被告的確認分四種情況:
①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②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就是被告。這里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jù)、事實根據(jù)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蹚妥h機關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軓妥h機關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