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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熱點:深圳取消“城管外包”
http://www5566.cn       2012-07-31      來源:山東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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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鏈接】


  深圳的城管外包,這些一度被認為是創(chuàng)新機制,但由于部分成員涉黑被披露,所以遭到了廣泛的質疑。根據深圳城管局法規(guī)處一負責人的說法,在兩周左右的時間內可能會出臺新的政策來取代原來的城管外包,或者先取消了再說,這樣一來運行了5年之久的深圳城管外包的制度有可能退出舞臺。


  [深入分析]


  城管的職能


  城管的職能,一部分是服務性的,如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維護等;另一部分是執(zhí)法職能?;鶎映枪懿块T作為執(zhí)法的主體,其執(zhí)法職能是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執(zhí)法權是不能外包的。于是,“城管外包”只外包了服務事項,執(zhí)法權并沒有外包,這樣的改革探索原本旨在解決人力不足的難題。但在實際操作中,哪些屬于“服務”,哪些屬于“執(zhí)法”,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界限,,這引發(fā)了不少問題。城管協(xié)管員不具有執(zhí)法主體的地位,發(fā)現有違反城市管理法律規(guī)定的各種行為,只能教育,督促。這也導致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遭遇困境,與街頭打游擊的小商販屢屢上演令人瞠目的戲碼,甚至發(fā)生“血案”。而缺乏相應的監(jiān)管機制,又致使原本的服務外包時常夾雜越權“執(zhí)法”。


  城管外包的危害


  城管外包,也為行政部門提供了推卸責任的空間。原本各個城市管理職能部門不愿管、管不好的“苦差事”集中到了“城管”。而“城管”又把“苦差事中的苦差事”轉交給了城管協(xié)管員。與街頭打游擊的小商販屢屢上演令人瞠目的戲碼,故而常常激發(fā)社會矛盾。但發(fā)生問題后,有些行政管理部門就以涉案人員是“臨時工”為由,將原本自己要承擔的責任推卸干凈。漸漸地,“臨時”、“外聘”成了不無冷幽默的語詞。


  城管的外包,也必然帶來“執(zhí)法權”的轉移:一群未經充分篩選、嚴格訓練、考核上崗的“社會人士”,輕而易舉地獲得了罰沒、罰款、報批等權力?,F實情況下,一方面“外包人員”只能從職能部門領取極微的薪酬;另一方面,他們卻手握著能量十足的權力。那么,便存在這樣一種風險,城管外包會否異化成,“外租執(zhí)法權,并默許其人用以謀利,從而換取他們甘愿廉價服務。


  城管外包,走市場化之路,某種意義上,的確能夠應對人力嚴重不足的現狀。但是面對城市管理的難題,基層城管部門不能簡單地從自身的行政執(zhí)法便捷性出發(fā),一包了之。從深圳城管外包服務公司的實踐看來,城管“外包”在準入機制、日常監(jiān)管等方面存在嚴重缺陷,潛伏重大隱患。連城管職能也外包出去,且又缺乏相關的監(jiān)管機制,只會導致公權力被濫用,激化矛盾,于社會有害而無益。


  [各方觀點]


  將更多“政府職能”剝離,甚至轉給社會力量接盤,對促進就業(yè)、壓縮成本、提升效率都助益良多。但,有一前提總不該模糊,即“職能外包,永不應伴隨公權的附送”。


  ——然玉


  所謂的城管外包,就是政府甩了包袱,企業(yè)撿了便宜,一群沒有執(zhí)法權的人戴上了大蓋帽。城管外包導致的直接后果:給管理造成了混亂,給法治造成了傷害。


  ——俞柏鴻


  工程外包,公安外包,城管外包,都出問題。如果缺乏人手,不是有那么多的大學生失業(yè)嗎?


  ——吳應


  城管本身就是個棘手的話題,如何搞最好,各城市均無最佳的辦法,深圳把城管外包給公司,可以試試。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前線,本身就具備試驗田的作用,社會有很多東西,未見過,未試過,可以試試!


  ——南山樵


  [如何應對]


  山東公務員考試網(http://www5566.cn/)總結如下應對措施:


  在社會管理方面,城市需要管理,管理需要創(chuàng)新。“城管外包”,責任外卸,顯然是“偽創(chuàng)新”。要做到真創(chuàng)新,一方面要以疏代堵,以更多的便民、惠民代替簡單、粗暴的禁止,讓公眾感受并理解城市管理者的苦心、善意,進而轉化為行動支持城市管理。一些地方開辟專門場所,引導流動攤檔入室經營、規(guī)范經營,便是以疏代堵的公共管理案例;另一方面,多施仁政,惠澤百姓。仁,不僅表現在城管執(zhí)法過程,更人性、更溫柔,還體現在富民政策上,讓百姓更富足、更文明,從而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


  在政府購買服務方面:政府一方面要設置購買服務的準入機制,強化對資質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計劃制定相應的政府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服務外包行為,要密切監(jiān)管服務質量,制定階段性的驗收。


  在城管制度與素質方面,城管執(zhí)法人員要在自強素質、提高執(zhí)法水平和公信力上下工夫。要對現有城管制度進行完善,最大限度降低城管負面影響,提升其執(zhí)法效率。一個執(zhí)法部門,首先應該將其權力限制起來,也就是城管的權力半徑應該受到規(guī)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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