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二十條材料,主要內(nèi)容講的是在許多案件中,證人難以出庭作證的事。有具體案例,也有相關政策。題目共五問,包括材料排序、找關鍵詞、短評、概括思路和綜合論述。申論:
第一題:
排序:2,3*****字的文章簡述:
接著,哈爾濱一名男子開跑車撞死了老人無人作證,廈門
第二題:
7個詞語:避害、中庸、立法、保護、舉報、表彰、處罰
抽出三個進行背景鏈接:
1、中庸:在幾千年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歷來崇尚中庸的思想,以和為貴、息事寧人,在社會交往中,人際關系,人情占有重要的分量。在個人所處的關系網(wǎng)中,因為彼此的熟識,他們往往不愿意破壞這層關系。
2、立法:西方國家法制健全,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保護證人。法庭強制證人出庭,同時對證人提供保護。在酬金方面,法庭對證人提供物質(zhì)補償。對證人被迫害的情況,提供最大可能的幫助,如:另覓工作、支付酬勞等等。
3、舉報:舉報分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兩種舉報制度。實名舉報可以直接接觸舉報人,一些匿名舉報也包含高附加值的信息,都應給予重視。國家應為舉報人的權益提供保證,更好地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
誠實守信、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孔子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見義勇為”,強調(diào)“信”“義”在整個道德體系中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劇烈的轉軌震蕩時期,貪污受賄、爾虞我詐、代人冷淡、漠視路人等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是非觀念淡薄,“信用危機”,“人情冷淡”的危機已經(jīng)從執(zhí)法、商業(yè)、教育到社會各個方面蔓延。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罰制度”“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實現(xiàn)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然而,在見義勇為、社會誠信、社會公德問題的建設上,卻難于推進,眾人感到“是非在心口難開”。如何改變這種現(xiàn)象呢? 根據(jù)國外的經(jīng)驗,見義勇為、誠信建設必須從大處著眼、從小處入手,從娃娃抓起,從日常生活中抓起。要在全社會樹立見義勇為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氣。“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提高公民的道德水準。與此同時,見義勇為、誠信建設更要依靠法制。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缺乏見義勇為,就會導致社會腐化、貪污腐敗,法庭無人作證也不足為奇;缺乏誠心,就會出現(xiàn)虛假操作,企業(yè)行為失信。如果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審判、審判不執(zhí)行”,那就不可能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我國部分地區(qū)目前已經(jīng)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對證人加以保護;同時國家加大了對“見義勇為”份子的表彰力度國家每年都拿出巨資,對見義勇為分子、單位進行物質(zhì)上的補償,為解決“是非在心”口難開,社會公德問題的建設邁出了一大步。在見義勇為問題上,一手抓制度建設,一手抓教育引導,這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體現(xiàn)。完善而合理的制度、法律可以有效遏止各種作弊、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對見義勇為者提供法律保護、物質(zhì)獎勵。 廣泛開展群眾性的宣傳教育活動。
題目是分析“使人們無擔憂地維護社會主義”的兩種舉措
答案:第一種理念是提倡道德引導,用社會行為加以規(guī)范。我國古代就有“見義勇為”,“誠實守信”的良好道德風范。孔子曰“見義勇為,義也”。重“義”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秀傳統(tǒng)因此,對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人情冷漠、道德缺失現(xiàn)象,應該加以引導,教育。在道德教育問題上,首先需要社會加以引導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要確立見義勇為光榮、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氣和強有力的輿論氛圍就個人而言,道德是高尚的人格力量,需要對個人加強教育;就企業(yè)而言,誠信是無形資產(chǎn),需要對企業(yè)加以引導;對社會而言,見義勇為是維護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的基礎,需要加以表彰;對國家而言,誠信是良好的國家形象的基礎。因此,就整個社會而言,必須大力提倡見義勇為精神、提倡無私奉獻精神;做到“見義勇為光榮”,一次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進一步發(fā)展。
第五題:
題目:證人保護亟需制度跟進
最近哈爾濱的男子駕車逃逸事件一男子駕車撞人后逃逸,并威脅周圍觀眾及提供線索的人,
證人之所以承擔的義務與所享受的權利并不對稱,源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建設上的缺失。刑事訴訟法只是宣示式地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并沒有詳盡地規(guī)定保護證人的具體措施、保護機關和經(jīng)費來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須盡快將證人保護的問題提到制度建設的層面來。當前,鑒于證人保護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鑒國外一些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單獨制定證人保護法等法律,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
在證人保護中,最重要的是證人及其家屬的人身安全的保護,這是證人保護的核心。而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須確定保護證人的國家責任,法律應當規(guī)定保護機關是負責偵查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確定保護證人的資金來源,應當由國家財政支付;確定國家有關機關在保護證人中的責任等等。法律還應當規(guī)定需要國家提供保護的證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證人面臨實在危險的案件等情形時,國家有關機關必須提供保護。
在對證人人身安全保護方面,法律還應當制定嚴密的保護措施,包括事前保護措施和事后保護措施。事前保護措施包括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為證人提供貼身保護、為證人提供隱蔽的住房等各種保護證人的措施。事后保護措施包括對于面臨高度和長期風險,確實無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證人,為其提供完備的證件和手續(xù),秘密將其遷至安全的地方居??;也包括設立“打擊報復證人罪”這樣的單獨罪名,對發(fā)現(xiàn)的打擊報復證人的現(xiàn)象嚴厲打擊等等。去年,深圳市寶安區(qū)檢察院出臺的《證人保護工作規(guī)定》,將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審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jīng)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他們的經(jīng)驗,值得好好總結。
在建立證人保護制度過程中,有一點特別要強調(diào)的是,有些對證人尤其是辯方的證人的打擊報復,正是來自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國家機關打擊報復的制度也顯得特別重要。比如可以考慮建立“污點證人”制度,對于那些參與了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并且出庭作證的“污點證人”應當給予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此外,對于已經(jīng)出庭作證的辯方證人,非經(jīng)法庭的允許,偵查機關不能就同一樣事件對其傳訊,采取強調(diào)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證。
總之,我們亟須制定一部與我們國情、財政能力等現(xiàn)實狀況相契合的證人保護制度,對證人實行全方位的保護,使對證人的保護從紙面上落實到行動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