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yè)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基層政法機關定向招錄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我們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國家公務員網歸納總結了刑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刑法全部內容,對定罪量刑和刑罰的執(zhí)行具有直接指導作用的準則,是指導和制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規(guī)則。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有:
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p>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國《刑法》第4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p>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泵鞔_規(guī)定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二)刑法的效力范圍
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國《刑法》第6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狈缸锏男袨榛蚪Y果有一項發(fā)生在我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2.刑法對人的效力
(1)對我國公民的效力
①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②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guī)定之罪的,也適用我國刑法,但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畚覈鴩夜ぷ魅藛T或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凡在我國領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對外國人的效力
?、倬哂型鈬鴩蜔o國籍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規(guī)定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谕鈬嗽谖覈I域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蹖τ谖覈喗Y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也適用我國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階級社會中的一種社會政治現(xiàn)象。一般來說,犯罪是指統(tǒng)治階級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因危害其經濟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而用刑罰加以禁止的行為。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學的概括?!缎谭ā返?3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边@是我們認定犯罪、區(qū)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據(jù)。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xiàn),是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要件,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shù)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是某些犯罪構成的條件。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
(1)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律。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規(guī)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這種能力。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心理態(tài)度是由罪過、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主觀方面因素所構成。
罪過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tài)度。根據(jù)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
(2)犯罪過失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根據(jù)行為人對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有預見,犯罪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但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謂的意外事件,則不構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體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
(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wèi)
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采取正當防衛(wèi)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構成避險過當。對于避險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為發(fā)展中可能出現(xiàn)的幾個不同的形態(tài)。故意犯罪過程是行為人的主觀到客觀的發(fā)展過程,這一過程中存在因主客觀各種原因停止下來的犯罪形態(tài),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
1.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規(guī)定:對犯罪預備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刑法規(guī)定:對于終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p>
2.單位犯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在處罰單位犯罪時采用“兩罰制”原則。所謂“兩罰制”原則指對單位犯罪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刑罰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指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種。屬于主刑的各個刑種只能獨立適用;屬于附加刑的各個刑種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
1.主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讓其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群眾的監(jiān)督下進行改造的一種刑罰。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在短時間內剝奪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監(jiān)禁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從事勞動生產,并進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guī)定外,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shù)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終身自由并強制其參加勞動生產、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種刑罰。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2.附加刑
(1)罰金。指強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一種刑罰。
(2)剝奪政治權利。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一種刑罰。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沒收財產。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一種刑罰。
(4)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這種方法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與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刑法》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條規(guī)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2.數(shù)罪并罰
數(shù)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shù)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之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zhí)行的刑罰。
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采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并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shù)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3.緩刑
緩刑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地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當犯罪人滿足一定條件后,便不再執(zhí)行原判刑罰,如果違反了應當遵守的條件,則原判刑罰仍要執(zhí)行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
(四)刑罰的執(zhí)行
1.減刑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2.假釋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3.時效
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對追訴期限的具體規(guī)定為: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四、幾種常見的犯罪
(一)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二)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關稅進行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走私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
(五)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任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屬于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
(七)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
(八)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侵犯財產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