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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測》常識判斷刑法基本常識(2)
http://www.www5566.cn       2011-01-06      來源:山東公務員網
【字體: 】              

  第二章犯罪概說


  第一節(jié) 犯罪的概念


  一、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

  特點:1、是質與量的統(tǒng)一;2、在內部結構上是主客觀的統(tǒng)一;3、是相對穩(wěn)定與變易性的統(tǒng)一;4、是客觀性與可知性的統(tǒng)一。

  二、刑事違法性: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僅指分則。有二種情況:直接違反刑法規(guī)范;違反其他法律規(guī)范但情節(jié)嚴重進而違反了刑法。

  特點:1、與社會危害性是統(tǒng)一的;2、是法機關認定犯罪的法律標準。

  三、應受刑罰處罰性:1、只要刑法沒有對其規(guī)定刑罰就不是犯罪;2、不是任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刑罰。


  第二節(jié) 犯罪的分類


  一、理論分類:

  (一)重罪與輕罪:以法定刑為標準,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為重罪。(二)自然犯(刑事犯)與法定犯(行政犯):以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為標準。(三)隔隙犯與非隔隙犯:1、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隔時犯、隔地犯)。2、非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的、場所的犯罪。但與即成犯不是等同概念。

  二、法定分類:

  (一)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國事犯罪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即第一章。

  (二)身分犯與非身分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或者刑罰加重、減速輕的法定事由的犯罪。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因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2、不真正身份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

  (三) 親告罪與非親告罪: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必須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四)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1、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jié)的犯罪。2、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guī)定了加重情節(jié)與較重法定刑的犯罪(分為結果加重犯、情節(jié)加重犯)。3、減輕犯: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礎規(guī)定了減輕情節(jié)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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