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歲時的"污點"毀了"公務員夢" "污點"背一生?
山東臨沂青年黃廷偉在報考當?shù)毓矙C關公務員時筆試、面試過關,但在政審階段被查出在15歲考中專時冒用他人學籍,其錄用資格隨即被取消。黃廷偉將臨沂市人事局、公安局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當時做法只為規(guī)避當時教育部門不允許復讀生報考中專的不合理規(guī)定,并無造假行為,要求恢復其錄用資格。最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黃廷偉的訴訟請求。
此案引發(fā)社會熱議,更引人深思:未成年時期的道德“污點”該不該成為人生道路上前進的障礙?
15歲時的“污點”毀了“公務員夢”
32歲的黃廷偉現(xiàn)在臨沂市蘭山區(qū)工作,屬于事業(yè)編制。為實現(xiàn)自己公務員的夢想,黃廷偉從2002年開始報考公安機關公務員,均以失敗告終。2007年,屢敗屢戰(zhàn)的黃廷偉迎來了最好的一次機會,距離成功只一步之遙,但最后的結(jié)果仍然是失敗。
2007年3月,臨沂市人事局、臨沂市公安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人民警察(公務員),其中臨沂市看守所普通管理職位考錄7名公務員。黃廷偉符合報名資格,通過報名、目測、筆試、面試等環(huán)節(jié)后,進入最后的政審程序。公安機關在政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黃廷偉曾經(jīng)冒用他人姓名和學籍考取中專,因此不符合錄用條件,于是在當年12月份公布的錄用公示名單中,沒有了黃廷偉的名字。
對這一結(jié)果,黃廷偉不能接受。他隨后將臨沂市人事局、公安局起訴到法院,認為兩被告無正當理由取消了其錄用資格,隨意減少錄取人員,侵犯了其公平競爭權,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錄用原告并予以公示。
2009年9月,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告黃廷偉冒用他人學籍和姓名參加考試,并一直沿用他人姓名至今,上述行為違背了其在報考公務員過程中關于個人信息真實準確的承諾,因此,駁回了黃廷偉的訴訟請求。黃廷偉隨后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黃廷偉的上訴,維持原判。
使用他人姓名學籍是無奈之舉?
記者在一份臨沂市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于黃廷偉政審工作情況說明中看到,在對黃廷偉人事檔案進行核對時發(fā)現(xiàn),黃廷偉的中學學籍卡和入團申請書兩份材料上填寫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家庭情況均與黃廷偉其他檔案不符。
黃廷偉在向有關部門提交的情況說明中承認,他原名黃廷波,1993年6月參加中??荚嚂r,當時臨沂市考試部門的政策是只允許應屆畢業(yè)生參加中專考試,作為復讀生的他為了參加考試,在中學老師幫助下使用了本村輟學學生“黃廷偉”的學籍,并一直將黃廷偉的名字使用至今。黃廷偉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確認了這一事實。
“我沒想到改換學籍的事會影響我考公務員,畢竟這是十幾年前的事情,并且我考公務員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都是真實的?!秉S廷偉說,當時臨沂市考試部門限制復讀生報考中專的規(guī)定不合理,學生們?yōu)榫S護自己的受教育權,同時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學校主動幫助復讀生更換學籍的現(xiàn)象在當時比較普遍。黃廷偉說,中學老師當時把“黃廷偉”的學籍卡和入團申請書放入自己的檔案袋是個失誤,如果跟別人一樣到中專后重新建檔案,也就不會發(fā)生現(xiàn)在的情況了。
黃廷偉的代理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告訴記者,黃廷偉當時只有15歲,顯然不可能獨立完成使用他人學籍報考中專的行為,而是在學校和老師主導、幫助下完成的,更重要的是,這一行為與近年來不時曝光的冒名頂替上學的案件性質(zhì)不同,這些使用他人學籍、以應屆畢業(yè)生名義報考中專的人,僅僅是為了規(guī)避不合理的招生規(guī)定,爭取自己合法的受教育權。這種行為雖然在形式上是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而且對招生部門有欺騙性,但他們的行為本身只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未損害集體利益和他人實際利益。
“污點”該不該背負一生?
從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研究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姚建龍認為,黃廷偉被取消錄用資格并無不妥,畢竟警察是特殊職業(yè),應該按照招考規(guī)定嚴格把關,但這個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引人深思,就是如何對待一個人未成年時期的道德污點。
姚建龍說,未成年時期道德污點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不是本人造成的,而是某些規(guī)則和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比如此案中,臨沂市考試部門當時的規(guī)定顯然違背了未成年人權利保護“非歧視”的原則,屬于“惡法”,黃廷偉為規(guī)避這種身份歧視,作出了不合規(guī)定的行為,這一錯誤是可以原諒的。因此,黃廷偉被取消公務員錄用資格令人感到無奈和遺憾,可以說是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他的悲劇。
姚建龍認為,值得反思的還有我們現(xiàn)行的人事制度、檔案制度、警察錄用制度、公務員招考制度,許多規(guī)定都是計劃經(jīng)濟時代沿襲下來的,其合理性值得商榷,關鍵是操作應該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以人為本的時代精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巖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積極審查公務員的相關資格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原告在報考公務員過程中,在明知自己事先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仍然“知錯犯錯”未如實填寫,的確違反了誠信承諾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但是,朱巖表示,本案中的“違規(guī)”事實,屬于社會轉(zhuǎn)型時期中出現(xiàn)的情況,本質(zhì)上是一位學生為了獲得學習機會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應不具有道德上的責難性,更不具有真正的違法性,不應該影響到他今后的發(fā)展。
中國礦業(yè)大學(北京)文法學院副院長、法學副教授殷召良說,從誠信建設的角度來講,還是贊成法院的判決,但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講,國家可以在“未成年人污點”方面出臺相關政策,比如對于“污點記錄”設定時間標準,問題出現(xiàn)以后,經(jīng)過若干年可以消除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