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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公告
話題: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fā)加班工資?
http://www5566.cn       2017-09-23      來源:新華視點公眾微信號
【字體: 】              

    原標題: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fā)加班工資?

 

    加班!加班!加班!對于身在職場的人而言,絕對不會對它陌生,所謂“人在職場漂,不得不加班”。


    確實,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勞動者很多時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


    對于很多公務員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飯,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么,對于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公務員標準工時


    1995年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明確,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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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與加班費


    加班,其實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加班、加點。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點,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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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費則是針對加班的這段時間,勞動者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明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其中,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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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不適用于公務員


    《勞動法》明確了加班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但是,這些規(guī)定并非適用于所有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公務員加班,可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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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公務員的范圍,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對于公務員的加班,《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公務員實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公務員加班,該不該發(fā)加班工資?


    對此,《公務員法釋義》在第七十六條的解釋中分析:


    由于機關工作的特點,公務員有時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對于加班要給予補休,本條作了明確規(guī)定。需要進一步研究明確的是,公務員加班未能補休的,單位是否要發(fā)給加班工資。


    對于這個問題,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要體現(xiàn)按勞分配的原則,加班不補休的應當發(fā)給加班補助;有的認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仆,為人民服務,加班不宜發(fā)給加班工資,并且機關中的各種加班情況很復雜,不好認定哪些是確有需要的加班。


    這個問題法律并未規(guī)定,總的看,加班未予補休是否發(fā)給加班工資,要視實際情況確定,對于為完成明顯超過正常工作負荷的加班,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有一定的補償。這需要相關政策法規(guī)予以進一步的明確。

 

    (摘自微信公眾號“工人日報”,綜合中國人大網、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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